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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警方查获一起非法屠宰贩卖生猪案

来源:株洲经开公安   


  猪肉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主要的肉食品,其质量安全不容忽视。但是,一些不法商贩为谋取利益,私自非法屠宰贩卖生猪。这些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最终流向了餐桌,威胁着群众的食品健康安全。近日,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查获一起非法屠宰贩卖生猪的案件,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案情回顾

  11月4日,经开公安分局学林派出所联合株洲市农村农业局重拳出击打掉了一个非法经营“白板肉”的黑屠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现场查获未经过质检部门检验的生猪肉400余斤。

  10月下旬,学林派出所获悉有人在龙头铺镇老街私设屠宰场贩卖生猪肉。经摸底排查、循线深挖,民警发现该处屠宰场既无生猪屠宰资质证照,也无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更无检验设备和消毒设备,系非法经营的屠宰场。而该屠宰场销售的是未经质检部门检验的“白板肉”,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广大市民“舌尖上的安全”,11月3日晚,学林派出所与市农村农业局联合执法,将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杨某、唐某抓获归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唐某和杨某自今年9月起,两人见市场上生猪价格上涨、猪肉需求上升,为谋取私利便在自建房屋后侧篷房内私设屠宰场。两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在屠宰场多次宰杀从农户处收来的生猪,屠宰后未经检验的猪肉分别在龙头铺老街路口、樟树下邮局旁通过零售的方式销售给多家餐饮门店及附近居民。两个月以来,两人共计宰杀生猪65头,涉案金额达14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唐某、杨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民警温馨提示

  私屠滥宰生猪行为不但扰乱市场猪肉供应正常秩序,而且存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传播风险,难以保障猪肉质量,带来极大食品安全隐患。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同时,《条例》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提出了严格的准入条件,目的是防止死因不明的生猪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在利益面前,我们应该坚守底线,以法律作为行为的准绳,心存敬畏之心,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同时,也希望广大消费者擦亮眼睛,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购买肉类食品,更呼吁广大群众对违法屠宰现象要积极、主动举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秩序。

  普法小贴士:非法经营罪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

  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END

  文章来源:株洲经开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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