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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李克强总理曾对野蛮拆迁养殖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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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两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越来越重视,各地猪场拆迁也进行的如火如荼,但同时各种野蛮拆迁、“一刀切”拆迁的新闻也屡见报端,不仅给养猪人的生存带来灭顶之灾,也给政府的公正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其实,针对畜禽养殖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李克强总理已经在2年多前就清晰地说了“不”。2013年11月11日,大家都记住了一件事,就是淘宝几个小时内销售突破了300亿。对于养殖饲养企业来说,那天还有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李克强总理在同一天亲自签署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其影响之深远,其声音之响亮,都值得我们在两年后进行认真地回顾。

  这个文件究竟重要在哪里?希望通过本文的管窥之见,以一个从业者的角度,抛砖引玉,对业内中人有所启发。

  一、为什么要从很高的高度上来重视

  要回答好这个问题,我们先要回顾一下现行的相关文件还有哪些?

  首先是由国家环保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提出、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其次是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28日发布,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56-2001》;再次是在前一文件中引用的另一国标,即《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最后是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当然了,还有一些其它文件,不一一列举。但上述4个文件,是猪场粪污管理方面主要参照的依据。

  以上述为代表的4个文件,产生的背景是在工业化规模养殖风生水起之前,所以,如果不能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行业的发展难免陷入一个以环境牺牲换取产业升级的怪圈。

  我们重点来说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这是李克强总理亲自签署的,也足以证明政府对于畜牧业的的关注。《新条例》在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足见新一届领导班子在这个领域做足了工作,而且弥补了此前若干文件的模糊地带。在过去的一年中,感觉到很多业内同志还没有及时地领会到这个文件的份量。所以笔者建议大家,一定要对《新条例》有高度的关注和学习,因为这个文件从农业的可持续性原则出发,对行业的未来进行了操作性很强的规范性安排。如果不能及时地吃透它,我们的工作就可能无法踏上国家大政方针的节拍。

  《新条例》的44条内容,条条都很重要,可以简化为哪些重点去领会呢?

  二、政策原点

  在第九条中,有这样一句话:“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这句话看似很宏观,其实很具体。就是:以后干这行,“环境承载力”和“污染防治”是两个原点。离开它们,是走不通的。近年来,猪场选址背离农业基本原则的案例并非少见,在哪儿养?养什么?养多少?这些东西在立项的时候,必须要回答好承载力问题是如何配置解决的?污染防治是如何解决的?两个原点一个从疏导上说开来,一个从杜绝漏洞上说开来,其实,说的就是一件事:这个行业的发展是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这个是一个总原则。

  那么,在这个原则下,怎么去进行管理?

  三、管控手段

  在第十二条中,有这样的表述:“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这条是说,无论规模大小,无论新建还是改建,一律都要经过环评。这个没商量儿!没有环评就硬来的,后面是有责任追究的。

  还是第十二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这里面说的就是环评的两种形式,一个是《环境影响报告书》,针对大型项目;一个是《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项目,还特别做出了安排,就是它们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进入特别的管理目录。会从国家层面要管住大的项目。

  为了配合这一条的实施,在第三十二条,还专门进行了这样的安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从这一条看,也要对政策制定者的良苦用心有所体谅。制定者怕大家不舍得花这个钱,所以特别提示和交代地方政府要补助,当然,补还是不补、补助到什么程度,还要看各级当地政府的能力和实际情况,但中央是考虑周到了。

  明确了管控手段后,引导的发展方向又是什么呢?

   四、明确三个“鼓励和支持”

  第一个“鼓励和支持”,见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以及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这两条合起来,其实明确了近年来困扰行业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动物粪便到底是什么的问题?是污染源?还是肥料?所以,这两条如果用一个字概括,就是解释了一个“肥”字。

  多少年来,“农家一枝花、全靠粪当家”早已经是亘古不破的朴实道理了。可是,在若干规范性文件中,由于污水与粪便概念混淆模糊,才导致了适用《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净化处理方面的问题出现。那么,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结合起来,就非常清楚地回答了这个问题,即:只要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国家鼓励粪肥还田。这点内容在其它早前文件中也有触及,但都是模棱两可,这一次,这件事,说的非常清楚、明确。这是一个突破。

  和第十五条相关的,还有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这条的出现也很重要——就是撇清了经常和“粪肥还田”混在一起的另一个“概念”——如果你的养殖废弃物没有进入农田,那么就要适用“向环境排放”的标准了,此外,还有总量目标等卡着你,所以准备向环境排放的,一定要好好评估一下向环境排放的成本和代价。

  第二个“鼓励和支持”,见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这条如果用一个字概括,就是一个“种”字。多年来,我们一直在讨论的“循环经济”不是概念层面的。在农牧结合上,循环经济完全是可以“无缝对接”的,即:植物生长、动物转化、微生物分解,周而复始……一定是这样的,饲料长出来,把植物蛋白贡献给动物;动物再吃下去变成动物蛋白贡献给人类,同时把粪便贡献给土壤;微生物再把动物粪便分解形成下一轮植物生长所需的养分……没有“种”,“土地承载力”那个“原点”就无从落实。而种养结合的实施前提,又是选址的“就近”条件。如果猪场“就近”没有相适应的土地,这一条就无法做到。

  第三个“鼓励和支持”,见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针对这一条,数年来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很多。通用的沼气技术是成熟的,但在猪场上的应用还有很多争论。

  三个“鼓励和支持”说过之后,不遵守的怎么办?是不是听之任之?

  五、明确三个“执法层面”

  第一层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很简单,环评手续必须全,没有的补办,并且停止建设。

  第二层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三个“未”很好理解,就是你养猪,关于粪污这块儿,未建、未合格、未委托,你什么都没有,那就别干了。

  第三个层面,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这一“超”一“漏”的理解就是,环评你也有了,配套设施你也建了,但是运营中你超了、漏了,就要适用法律而不仅仅是法规来惩罚你了。

  这三个层面顺序非常清楚。

  在养殖场粪肥还田技术和装备方面都有和全球领先水平同步的成熟方案。《新条例》的试析,从一个业者角度出发,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相信大家都会有自己的不同的关注点和独到的见解。虽然在实施细则上确实还有待深入,但在《新条例》原则指导下的实践没有理由停滞。无论怎样解读《新条例》,搞清了政策原点、明确了管控手段,知道了鼓励方向,警醒了惩罚措施,对解决好牧场粪污这个制约了行业发展的瓶颈,一定是有益处的。

  猪场粪污,何去何从,这个本不应该是问题的问题不但成为了问题,而且已经困扰了大家很多年,挑战着行业向前的步伐。《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两年多来,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原则的明确,对养殖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说不”,落实可持续的解决方案,长治久安的解决好这个问题,已经是不能继续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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