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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加强食用农产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监管

来源:现代畜牧网   


  11月25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督促销售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可控、来源可溯、去向可查,携手保障食品消费安全。
  省局强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赋予销售者的法定义务。销售者不仅要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以及供货者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而且要主动向市场开办者报告个人(或门店摊位)及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按要求使用农批市场统一印制或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并接受市场开办者对食用农产品的入场查验和抽样检验;不仅要在门店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或公示相关主体证照及相关承诺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做到守法诚信,而且要按照“应录尽录”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相关信息录入“赣溯源”,推进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数字化溯源。
  省局指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运用“赣溯源”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数字化管理体系,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及其销售者加强入场查验。不仅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如实报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销售者数量、分布等相关基本信息,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而且要及时建立健全销售者管理档案,载明其证照、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住址、所经营食用农产品品种等基本信息;不仅要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而且要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及时查验并留存销售者所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可溯源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产地证明或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不仅要主动向销售者提供格式规范的销售凭证或电子记录,载明市场(门店)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及所经营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相关信息,督促销售者自觉随货提供,实现场内食用农产品来源清、去向明、可溯源,而且要按照规定设立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同时,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集中供餐单位、学校食堂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也要运用“赣溯源”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采购、销售、使用无合格证明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省局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必须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积极督促和引导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要严查销售者主体资格,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经营要求情形的,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而且要严查销售者是否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索取并留存进货票据和相关证明文件、是否能批批提供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产地溯源信息,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是否记载进货时间、品种、数量、来源等;不仅要严查市场开办者是否及时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不能出具检验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开展了抽查检测,对销售者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而且要严查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是否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相关信息录入“赣溯源”,实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进货查验数字化溯源,携手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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