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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宰杀病猪销售,男子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来源:新牧网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8月31日上午,该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阚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是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涉及食品安全,广受人民群众关注。

此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判令被告人阚某某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以及承担病死猪肉及其肉制品无害化处理费用5900元的诉讼请求。

六安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阚某某,在2016年至2018年间购买患病生猪私自宰杀后加工成猪肉产品,在叶集区姚李镇、裕安区石婆店镇等地出售。虽暂未发现造成食物中毒、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但长期使用患病猪肉,会对人体产生一定危害,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六安中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要求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猪肉制品无害化处理费用人民币5900元,上缴国库。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关注。该案的审结对我市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下一步,市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进一步加大严惩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力度,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继续加强法治宣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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