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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畜牧养殖场、饲料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免罚清单》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农业执法实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河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印发至各单位,在遵照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罚适用情形

  《免罚清单》中包含“轻微不罚”和“首违免罚”两种免罚情形,河北省内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案件的事实、情节、证据等综合判断,满足《免罚清单》内适用条件的全部情形时,适用“轻微不罚”或“首违免罚”。

  二、准确把握概念

  《免罚清单》所指“首违免罚”中“首次”是指,自本清单执行之日起,当事人在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24个月内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未发生该违法事项。《免罚清单》所称“及时改正”中“及时”,既包括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改正,又包括在执法部门立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改正,也包括在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予以改正。“改正”既包括当事人不再从事违法行为,又包括当事人通过整改使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

  三、依法履行程序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首次违法登记确认制度,便于执法人员确认是否符合“首违免罚”情形。适用免罚情形的,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并根据执法实际,予以责令改正。如果在行政处罚立案前确定符合免罚情形的,可以选择签订免罚告知承诺书等方式要求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如果在行政处罚立案后确定符合免罚情形的,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免罚的当事人,应当强化监管,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免罚清单》未列明的免罚情形,但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不予行政处罚。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清单将根据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调整。

  涉及畜牧兽医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违免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对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对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的行政处罚



  轻微不罚

  对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园、非食品动物养殖单位、科研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非食品动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行政处罚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或者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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