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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来源:农业农村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

 

为切实做好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2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组织确定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项目,对各地监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汇总分析检测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技术指导、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的设计与质量控制,以及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

 

(三)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及时报送计划实施情况;有条件的省份应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加强对畜禽养殖环节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协助监测单位和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做好抽样监测有关工作。

 

(四)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负责指定区域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协助开展有关抽样活动,及时报送检测结果。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协调将兽药残留监控、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强化用药监督。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通过实施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掌握本辖区畜禽养殖用药情况,采取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措施,依法查处超范围、超剂量用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养殖环节规范用药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信息报送。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1月30日前)将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检、查处等实施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并抄送中监所。承担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检测任务的单位,于2022年11月20日前将全年监测结果、分析研判等情况报中监所。

 

三、联系人及方式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药政药械处冯华兵,负责两个计划实施协调安排,010–59192829。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业务管理处范强,负责兽药残留监控工作,010–62103519。

 

(三)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安全评价室王鹤佳,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010–62103656。

 

附件:1.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2022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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