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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多种常用兽药的残留限量标准

来源:农业农村部   
  2022年9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残留限量》(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GB 31650—2019)的增补版,两个标准配套使用。

  一、新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二、术语的变化

  增加了“残留标志物”的定义。

  残留标志物(Marker Residue):指动物用药后在靶组织中与总残留物有明确相关性的残留物。可以是药物原形、相关代谢物,也可以是原形与代谢物的加和,或者是可转为单一衍生物或药物分子片段的残留物总量。

  三、技术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41种在动物性食品中限量标准的药物,主要为以下两种情况:

  1、新增的兽药16种,97个限量值(见表2);

  其中,停用药物4种,即洛美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和氧氟沙星为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4种兽药。同CAC限量标准的药物5种。已发布过试行限量标准的药物7种。




  2、GB 31650-2019已经规定的兽药25种,新增了25个限量值;

  25种兽药是GB 31650-2019中规定产蛋期禁用药物,此次新增了对不同动物种类中的蛋组织制订了******残留限量(见表3)。




  四、蛋类、奶、蜂蜜及鱼类更新内容

  蛋:GB 31650.1-2022中靶组织为“蛋”的药物共29项,其中,补充GB 31650-2019产蛋期禁用药物限量25项,增加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的停用药物限量4项。虽然本次新增了在食品中的******残留限量值,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在食品动物或产蛋期中使用,仍要遵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及GB 31650-2019中的停止使用和产蛋期禁止使用的规定。临床上使用蛋鸡产蛋期或乳畜泌乳期禁用的药物,或在鸡蛋、牛奶中检出相关药物的残留,属于养殖环节超范围、不规范用药范畴。增修订停用药和产蛋期禁用药物蛋中的******残留限量,为停用药物、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的检出提供法定判定依据。

  奶:GB 31650.1-2022中靶组织为“奶”的药物7项,其中,发布过试行限量标准的药物3项(氟尼辛40μg/kg、美洛昔康15μg/kg、马波沙星75μg/kg),增加停用药物限量4项(氧氟沙星2μg/kg、诺氟沙星2μg/kg、培氟沙星2μg/kg和洛美沙星2μg/kg)。

  蜂蜜:GB 31650.1-2022中靶组织为“蜂蜜”的药物4项,增加停用药物限量(氧氟沙星5μg/kg、诺氟沙星5μg/kg、培氟沙星5μg/kg和洛美沙星5μg/kg)。

  鱼类:GB 31650.1-2022中靶组织为鱼类“皮+肉”的药物7项,其中,增加停用药物限量4项(氧氟沙星2μg/kg、诺氟沙星2μg/kg、培氟沙星2μg/kg和洛美沙星2μg/kg)。

  五、检测结果判定

  1、对于需要制定限量的兽药根据药物在不同动物种类及靶组织的******残留限量值进行判定:检测结果大于等于******残留限量值判定为不合格,检测结果小于******残留限量值判定为合格。

  2、对于禁用药物或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按照不得检出进行判定。注意4种停用的喹诺酮类兽药及25种产蛋期禁用的兽药在2023年2月1日前仍按不得检出进行判定,在2023年2月1日后按新标准中制定的******残留限量值进行判定。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残留限量》的发布,

  是对我国食品中兽残******残留限量的补充,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系,

  为停用药物、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的检出提供法定判定依据,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进出口贸易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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